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介绍
部长介绍
其它部领导介绍
部机关简介
部属机构简介
驻外经商机构
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进出口商会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中国对外经贸政策介绍
外经贸经营资格管理与政策
金融、外汇、税收
海关、商检
对外贸易管理
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
境外投资和境外加工贸易
外国投资管理
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
国外经济技术合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
中国外经贸法律法规
多、双边经贸关系
亚洲 / 欧洲 / 美洲 /大洋洲/
非洲 / 国际组织 / 区域组织
与港澳台经贸关系
香港 / 澳门 / 台湾
中国对外经贸统计数据
外经贸年鉴 / 进出口统计 /
外资统计 / 国外经济合作统计
您位于本网站:首页>>中国对外经贸政策介绍>>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技术进口园地>>《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以色列政府在工业技术研发领域合作框架协议>的指导原则》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以色列政府在工业技术研发领域合作框架协议>的指导原则》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以色列国政府在工业技术研究及开发领域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已于2000年4月12日在耶路撒冷正式签订,双方同意制定以下指导原则:

  一、协调委员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际科技合作司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共同作为执行协议的协调委员会。以色列国工业和贸易部首席科学家办公室代表以色列国为执行协议的协调委员会(以下统称协调委员会)。

  (二)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议的执行工作,并根据本国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进行项目管理、资金支持及提成费管理。中方外经贸部科技司和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将共同或分别与以色列首席科学家办公室协助中以双方企业通过研讨会、刊物交流和/或互访开展合作。

  (三)协调委员会将每年在北京和耶路撒冷轮流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或由双方约定,共同协商、确定本年度的合作项目,并批准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二、合作项目要求

  (一)每个项目应至少有一个中国公司和一个以色列公司参与(以下简称项目合作伙伴),并以实施合作项目为目标。

  (二)项目应围绕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合作领域开展工业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并带动贸易及技术转让。

  (三)项目合作伙伴应提交合作项目建议书供协调委员会审查评估。

  (四)项目合作伙伴应负贡知识产权的分享及所属权。

  (五)项目需注明合作期且未经协调委员会许可不得超过三年。

  (六)项目不少于30%的工作量应在一个国家完成,其余部分在另一个国家完成。

  三、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一)项目合作伙伴先提交联合项目概括说明书和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拟议中的各方分工、进度表、预算以及有关开发研究的产品或工艺的商业化计划。

  (二)如果主管协调部门认为项目可行,项目合作伙伴将上报正式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上述各项细节以及项目合作伙伴协议草案,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权和营销权的分享。

  (三)项目合作伙伴应根据本国法律、法规和程序向本国协调委员会提交申请。

  四、项目建议书的要求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明中以项目合作伙伴和任何第三方伙伴之间的互利关系。

  (二)准确定义项目实施地点、双方贡任及包括技术研发、成果和收益等具体计划。

  (三)证明合作伙伴有能力通过自身或在必要的情况下通过部分分包给合格的研究单位等方式实施项目。

  (四)提供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

  1)工作的方式和进度时间表;

  2)项目预算应说明项目合作伙伴资源、资金及其它方面的比例。

  (五)说明初步市场研究结果及拟开发产品或工艺的应用及市场潜力。

  (六)说明项目应给合作伙伴带来的潜在经济效益,并有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以色列国的经济发展。

  (七)提供双方协议副本。协议应制定项目管理的计划,项目产生的专有技术的使用,拟开发产品的生产分工(初期开发方及地点)和各方的营销责任。

  (八)相关的协调委员会可要求项目建议书中包括其它需要涉及的内容。

  五、知识产权

  (一)协议支持的合作伙伴应向协调委员会提交合作双方有关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协议。特别包括:

  1)在项目启动前项目合作伙伴各自拥有的专有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方法。

  2)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享。

  (二)尽管在上述第一款中有相关条款,但是在协议支持的项目中,保护自身利益仍是合作方自身的职责。

  (三)协议下的合作产生的非产权性科学技术信息可以通过常规途径公开。

  六、项目资金支持的批准

  (一)项目申请应通过协调委员会认可的评估。

  (二)双方的协调委员会将根据本国的法律、法规和程序给予合作项目资金支持。

  (三)如果协调委员会批准了该项目,则项目合作伙伴应与协调委员会根据本国的法律、法规和程序签订资金支持协议。以上应作为项目合作伙伴签订协议草案时的条件。

  (四)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批准预算的 50%。

  七、资金支持的回收

  (一)项目产生商品的销售或加工时,必须向项目融资的协调委员会偿付最多不高于 100%的不含利息的资金支持款。

  (二)资金支持的返还款应提交给资金支持方。

  (三)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销售额或项目其他收入的5%。协调委员会将决定偿付资金支持的具体安排。

  (四)在此方面,协调委员会将就每个被批准的项目交流信息,并将制定具体安排以监管项目进展。

  八、项目的放弃

  (一)项目征一合作方提出放弃项目时,不论项目是否已经被批准,该合作方都应立即通知另一合作方和两国的协调委员会。

  (二)任一协调委员会提出撤消对合作项目的支持,抑或批准项目的放弃或终止,该协调委员会都应向项目合作方和另一协调委员会表明自己的意向。两国的协调委员会都应在尽可能实际的基础上,致力保证任何决定都是双方共同接受的决定。根据各国自身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任一方的协调委员会都可以决定撤消项目。

  本指导原则作为附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以色列国政府在工业技术研究及开发领域合作框架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指导原则于2001年6月13日(犹太历5761年SIVAN月日)

  在特拉维夫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二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同等作准。若对文本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最佳浏览:IE4以上版本800*600或1024*768屏幕分辨率
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10164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010)65198114
传真:(010)65198173
*E-mail:moftec@mofte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