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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合作“技术改造协作推进计划”意向书

  日中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技术设备部会"〔以下称甲方)与中日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技术设备分会"(以下称乙方),根据中日两国的有关法规,本着友好合作及平等互惠的原则,为早日确立并实施"技术改造协力推进计划"(以下称"计划"),确认以下事项并达成一致。

  1."计划"的目的及合作体制

  本"计划"的目的是根据中国技术改造政策,支持中国企业的技术改造,在协助企业改善设备技术水平的同时提高企业的"质量、品种、效益"。为此,甲乙双方共同选定中国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日本提供贷款等支持。

  2.贷款规模和条件

  1)贷款规模:最初年度贷款规模暂定为100亿日元左右,此后视资金消化情况分阶段地滚动追加贷款额度。

  贷款条件根据OECD出口信贷标准,并尽可能优化,具体由中日双方金融机构商定。

  贷款利率低于长期最优惠贷款利率0.2%,贷款偿还期不短于10年。

  2)经批准使用贷款项目,在引进技术和设备时,视技术的先进性、设备生产企业的信用程度等选购,日本厂家同等优先。

  3)贷款管理:按照中日双方金融机构签署的协定进行。

  3.中方转贷银行的选择

  日方金融机构选择中国开发银行作为转贷银行。

  4.项目确认程序

  1)由乙方确定侯选项目清单,为便于该项目清单的调整,乙方应将该清单提供给甲方。

  2)甲方在收到清单后,应于3O个工作日内答复乙方,超时视为同意。

  3)甲方可推荐项目,但需按中国政府有关管理规定完成审批后,方可列入计划

  4)关于具体项目选择标准及"运营委员会"事,由双方另行商定。

  5.本意向书干1999年9月 6日在北京签订,由中日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6.以上条款须经中日双方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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