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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长期贸易协议》

  中国中日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和日本日中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根据中日两国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关系四原则和贸易协定的精神,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长期稳定的经济贸易关系,在一九九五年双方签署的中日长期贸易协议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在各自取得本国政府的支持下,就中国向日本出口原油和煤炭,日本向中国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建设器材的长期贸易,作为中日两国贸易的一部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自二00一年起至二00五年止。

  第二条 1、在本协议第一年度(2001年)到第三年度(2003年),中国方面向日本方面共出口原油90O~1,200万吨,根据供需及资源状况,双方年度贸易数量将为300-400吨,第四年度(2004年)和第五年度(2005年)出口数量将于2003年9月底以前由中日双方协商决定。

  原油各年度具体出口数量由中日两国有关当事方在每年的具体合同谈判中商定。

  2、在本协议第一年度(2001年度)到第三年度(2003年度),中方向日方出口炼焦煤和动力煤,每年度数量为:炼焦煤275~400万吨、动力煤523万吨+-IO%以上。第四年度(2004年度)和第五年度(2005年度)出口数量将于2003年9月底以前由中日双方协商决定。

  炼焦煤及动力煤各年度具体出口数量由中日两国有关当事方在年度合同谈判中商定。

  3、关于以上原油、炼焦煤和动力煤的对日出口,中国方面将督促国内有关公司按合同准时交货、保证质量。

  第三条 1、在本协议第一年度(2001年)到第三年度(2O03年),日本方面向中国方面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建设器材金额为40亿美元左右,第四年度(2004年)和第五年度(2005年)出口数量将于2003年9月底以前由中日两国有关当事方协商决定。

  2、关于以上技术、成套设备和建设器材的贸易,日本方面将敦促政府在出口批准手续,贸易保险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条1、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由中国有关进出口公司同日本有关进出口公司分别签订具体合同进行

  2、双方同意按照合理的国际价格和国际贸易惯例进行交易。

  3、双方同意共同努力达到协议目标数量金额。每年以签订合同的金额为确定的金额。

  4、双方事务局应负责协调第四年度(2004年)和第五年度(2005年)中国原油、炼焦煤和动力煤的对日出口数量谈判及日本对中国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建设器材金额谈判。

  第五条 为了执行本协议和扩大中日两国的经济交流特别是扩大两国技术设备贸易,双方同意对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并促其顺利解决。

  第六条 双方事务局将另行签署备忘录,研究原油、煤炭以及技术、成套设备和建设器材以外的商品纳入本协议的可能性。

  上述可能性研究,对于由原油、煤炭以及技术、成套设备和建设器材构成的本协议,不形成任何影响。

  第七条 双方同意,使用各自发表的统计资料掌握本协议项下交易的进展情况。如有需要,具体细节通过双方事务局进行联系。

  第八条 本协议项下的贸易合同、信用证、汇票和保函均用下列编号加以注明:第一年度为LT一V一1,第二年度为LT-V一2(以下类推)

  第九条 为执行本协议,双方通过各自办事机构办理和联系有关业务。中国方面为中国中日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办事处,日本方面为日本日中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事务局。

  第十条 为执行本协议和协商有关问题,双方代表每年轮流在北京和东京举行一次会晤。

  第十一条1、本协议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进行修改或延长。

  2、根据本协议签订的合同非经双方合同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

  第十二条 本协议于2000年12月8日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备忘录

  中日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主任陈新华与日中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委员长渡里杉一郎根据中日(日中)长期贸易协议(2000年12月8日签署)第六条规定,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1、中日双方事务局将在本次长期贸易协议期限内,研究将玉米作为新的商品纳入中日长期贸易协议的可能性。

  2、为此,中日双方事务局将密切合作,共同做出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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