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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贷业务简介

 

  出口信贷分为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两种方式都是为了解决企业在经营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过程中由于进口商不能立即付款而造成资金短缺的需要。出口卖方信贷是解决由于采用延期付款方式造成出口商制造出口设备的前期资金短缺的需要,由银行把款项贷给出口商。出口买方信贷则是解决进口商暂时无力支付而又必须支付给出口商 的资金需要,是把款项贷给买方(即进口商)或买方所在国的银行,由买方用这笔贷款以现汇的形式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这两种贷款虽然目的一样,但办理业务的对象、程序和手续却各有不同。为使进出口企业在对外洽谈出口项目和申办出口信贷工作中提高办事效率,有必要对有关问题作一介绍,让企业有所了解,也作为一种情况沟通。现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目前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如何申办出口信贷的有关事宜作些介绍。

  出口卖方信贷包括人民币贷款及外汇贷款,由出口的卖方向银行借款。其贷款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 门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进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也就是说,无论是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无论是 大中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只要获得机电产品出口经营权,出口项目又符合银行规定的条件,都有资格申请出口卖方信 贷,也都有取得出口卖方信贷支持的机会。

  出口卖方信贷支持的范围比较广泛,只要每项出口合同超过五十万美元、设备在我国国内制造部分的比重符合国家规定、出口合同中规定的现汇支付比例符合国际惯例(一般机电产品不低于15%,船舶不低于20%)的各个行业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以及船舶、飞机、通讯卫星、电站等项目均属于银行出口卖方信贷支持的范围。

  申办出口卖方信贷一般来说需具备如下的条件:

  (一)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是独立的经济法人,企业经营管理良好,过去财务状况有良好记录,出口商和国内生产企业具备履行出口合同的能力。

  (二)出口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等有关规定,项目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出口的有关合同已经签订,国内有关配套条件落实。

  (三)经测算出口项目的经济效益好,盈利水平和出口换汇成本比较合理,有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四)出口合同的商务条款符合国际惯例,能维护中方的权益,有关的货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对我方有利,商务合同在签约前需征得银行认可。

  (五)出口的设备需符合进口国的规定,进口商已取得进口许可证。另外进口商必须资信可靠,并能提供银行可接受的支付货款的保证(如银行保函、信用证、本票等)。

  (六) 借款企业应投保出口信用险,确保收汇安全。

  (七) 借款企业应提供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或财产抵押。

  (八)借用外汇贷款的企业要有可靠的还汇来源并采取防范汇率风险的措施。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银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并提供以下几方面的文件资料:

  (一)正式向银行提出借款的书面申请;

  (二)填交有关表格及做出用款和还款计划;

  (三)近几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四)有关部门对出口项目的批准书等;

  (五)出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济分析报告;

  (六)出口项目的商务合同副本,需进口原材料或设备的项目应提供进口合同及有关批件或进口许可证;

  (七)借款企业与国内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副本;

  (八)投保出口信用险的需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的保单或承保意向书;

  (九)借款人需提供国外银行付款保函或其它付款保证文件,并提供偿还出口卖方信贷的还款担保书或财产抵押证明文件;

  (十)银行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银行受理企业借款申请后,按银行贷款条件进行贷前调查和评审,经过项目评审同意贷款后,即由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生效后即可按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向企业发放贷款,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后,须加强贷后的检查和监督管理,保证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协助企业做好出口商品的购、运、销及收汇、结算等项工作,确保出口合同的顺利执行和贷款的及时偿还。借款企业应给予协助和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出口买方信贷是由我国银行向进口方国家提供的外汇贷款,进口方用我方出口买方信贷款项支付我国出口商的货款,由购买设备的买方向我国银行申请。其贷款对象是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国外进口方银行或其它借款(如进口国的财政部或有实力的国外进口商等)。一般来说都要求进口方银行是世界上有名望或信誉卓著的银行或进口国的国家银行。贷款的使用范围必须是用于购买中国境内的成套设备、船舶及 其它机电产品,不得用于购买第三国货物或工程土建费用。贷款的利率参照 OECD的水平协商确定,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贷款金额为合同金额的85%。

  出口买方信贷的条件一般按以下几条掌握:

  (一)贸易合同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出口商品在中国境内制造部分,成套设备及普通机电产品一般应占70%以上,船舶应占50%以上;

  (三)进口商以现汇支付的比例,船舶合同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成套设备和其它机电产品合同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

  (四) 使用出口买方信贷的贸易合同必须符合进出口双方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获得双方国家批准,并取得进口国外汇管理部门同意按借款协议规定汇出全部借款本息及费用的文件;

  (五) 出口买方必须投保出口信用险。

  如果需要使用出口买方信贷来执行出口贸易合同,出口企业应尽早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联系,并提供有关资料,由双方借贷银行商谈有关借款条件及借款合同条款,所签订的出口贸易合同必须与双方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同时生效,有关的条款必须互相衔接,互相呼应,避免引起纠纷。

  采用出口买方信贷方式的贸易合同,进口方的借款银行需在进出口双方商谈贸易合同的同时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借款人的法定地址、名称;

  (二)借款人近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它表明经营状况的资料;

  (三) 贷款的用途及还款计划;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中国进出口银行受理出口买方信贷申请后,对出口项目和借款人进行必要的评审和调查研究,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批准贷款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发放贷款和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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