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延林
我国有组织、有序地开展技术出口已历时二十年,有成绩,也 面临不少困难。如何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技术出口发展,是各级领导干部、广大从事国际技术贸易工作者和各出口企业所一致关注并需共同努力解决的问题。
一、制定技术出口法规势在必行
技术出口方面的立法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规来调整和管理技术出口,只有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一个内部管理办法和一些部门管理规章,如《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洛阳浮法技术出口管理办法》、《加强水泥生产及装备技术出口管理的通知》、《发电成套设备及其技术出口管理办法》、《成套机电设备和单机对外
投标协调管理办法》、《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和举办海外企业涉及技术出口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技术出口中成套设备、生产线出口管理的通知》等。这些规章自1986年逐项颁布实施后,对发展我国技术贸易、推动我国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技术出口法制建设明显地落后于业务的需要,由此而产生的问题也不少,如:“技术出口暂行管理办法”虽是目前我国唯一较全面规范技术出口行为的法律文件,但只是一个内部暂行管理办法。随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由于该“技术出口暂行管理办法”是在我国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产生的,不仅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特色、管理上存在粗放性、低效率的问题,而且透明度低、权威性差、缺乏法律保障和指导,使得管理机关在工作管理、市场开拓、贸易促进、向国际惯例靠拢等方面,均难以制度化、系统化和长期化,难以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引导。由于立法工作跟不上,各进出口商会难以有力地协调管理技术出口项目,也使得出口企业难以规范各自的技术出口行为,外国进口商不知引用中国何种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特别是技术出口政策难以协调统一,缺乏有力的政策扶植,如在风险投资、金融支持、出口退税、税收政策、贷款利率、科技成果商品化等方面,日益暴露出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同样,其他的一些规章也暴露出不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问题,妨碍了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对外经贸发展战略明确提出,到2000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要达到4000亿美元,到2010年,进出口额要达到8000亿美元。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出口将主要依靠精加工、深加工、高附加值、高技
术含量的机电产品,尤其是要依靠技术和成套设备的出口。也就是说,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虽然复杂、困难、周期长、风险大,但是由于其换汇成本低、效益好,将肩负起改变出口商品结构的使命,在本世纪末成为我国第一大类出口商品。由此可见,迅速制定技术出口方面的法规,不仅是贯彻落实“外贸法”的需要,而且是外贸发展的需要,势在必行。
二、草拟中的技术进出口条例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现在,外经贸部正在起草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笔者认为该“条例”要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条例”的宗旨
技术进出口贸易在“外贸法”中已正式明确为我国对外贸易的三个组成部分之一,因而做好该项工作就不仅仅只局限于技术出口合同的管理,而是需要全面地加以规范,既要体现政府加强管理的目的和力度,也要体现政府大力促进发
展的作用:既要给技术出口经营者创造宽松的和公平的竞争经营环境,又要提供良好的开展对外工作应具备的法律保障和明确的工作目标,以此来保证政府用法制的手段管理和促进技术出口工作。
2.“条例”应全面确定我国技术出口的主体
1990年我国颁布执行的“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技术出口主体不包括在华的三资企业,其主要原因是按此规定,凡是技术出口项目在立项时,均需进行技术保密审查。如何对三资企业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又不泄露我国对保密技术的保护,一时较难处理。然而三资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企业要发展,必然要从事外贸活动和经营技术出口,对其行为不加以管理,出口主体不完整。同时三资企业应与境内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一样,应该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法律的管辖。因此,中国技术出口的主体应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3.“条例”中关于技术出口的定义
众所周知,自50年代我国开始进行技术引进工作以来,什么是“技术引进”,这一概念一直在理论界争论不休,到现在也未能给以明确定义。同样,什么是“技术出口”一时也很难给予明确的概念。然而技术出口定义是“条例”内容的重要组成部
分,如何能从理论上大概讲清,又便于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对 此可采取回避的态度,在“条例”中对技术出口定义暂不赋予定义,只明确技术出口所应包括的内容,在这个范围中的工作,可称为技术出口。
4.“条例”应具有可操作性
为保证“条例”的权威性、严肃性及贯彻实施,需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或者“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应具体细化并具有操作性。若有的法律条款不易展开说明,则可设立必要的工作接口和通道,用另文加以规定。如: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按现行规定无论是立项还是合同均需报政府机关审查批准;要求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报批技术出口合同时,要出具技术出口立项批准证书,在执行技术出口合同过程中需要办理有关银行、结汇、报关、纳税等项业务时,应向有关单位出示技术出口合同批准文件,否则,上述单位可以不受理。确定此举的目的是希望国家有关执法部门和技术出口经营者共同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维护国家声誉和维护好我国技术出口经营秩序及保护我国技术和外贸的优势。然而由于此规定的操作性差,致使个别技术出口经营者有意避开立项审查、合同审查,或者将成套设备拆成单机出口,或者将技术出口项目按工程承包劳务项目处理,或者将技术费打入设备费中,不体现技术的转移,或者将软件资料夹在公文包、行李中,在境外直接提交给外商等。由此而造成海关无法判断哪个出口设备是技术出口项下所属,又如何协助监管,造成银行和保险公司不知在何条件下,为技术出口项目放贷和保险,以及使得外贸统计不完整。
三、关于技术出口项目的立项管理
我国的技术和成套设备项目出口中,技术出口经营者需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由政府有关机关进行技术、保密和贸易审查。其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遵守我国对外签订的协议、承担的义务、遵守国际惯例、保护我国技术、贸易优势、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技术贸易发展。
当前,我国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立项管理存在的问题颇多,一是部分技术出口经营者,不十分清楚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还需立项管理和怎样办理立项手续;二是部分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力度弱;三是依据“技术出口暂行办法”,规定出口的技术虽划分为禁止出口,控制出口和允许出口三类,鉴于依据的“办法”是内部文件,则相应的目录清单也是内部管理目录,
缺乏透明度,不便于出口具体操作;四是各管理部门的有些相关管理规定衔接较差,如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成套设备若需 l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出口信贷支持时,银行要求需通过地方政府或本企业向国家某部门提出落实资金请示,当获准后,便以为已获取技术出口的立项许可。
笔者认为,解决目前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立项存在问题可采取以下做法:
1、凡是涉及限制出口的技术立项时,需由外经贸部、科技部会同有关行业部委审查(以保证审查标准一致),并以许可证方式加以管理;
2、凡是涉及允许出口的技术立项时,项目以金额划限管理。限上项目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实行国家两级立项许可管理;限下项目放开经营,立项实行备案管理;
3.加强与银行、保险公司、海关、商检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关系
四、关于技术出口合同的审批管理
根据“技术出口暂行管理办法”,凡是技术出口合同均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经贸厅(委、局)进行审查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批准证书”对外生效。自1990年我国开始实施技术出口合同审批管理以来,截止到1995年上半年经两级管理部门审批技术出口合同2495项,合同金额约达101亿美元。对所有技术出口合同,政府进行审查,其目的:一是加强我企业对外谈判地位;二是力求合同条款完整、准确以保护企业利益;三是避免合同条款与国际惯例、国内外有关技术贸易法规方面的冲突;四是审核其与立项内容的一致性。此举执行至今,对我国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起到了积极良好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此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不利于政府职能向宏观管理转化;不利于企业减轻工作量;而最重要的是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应按市场经济的条件、规则去规范本身的经营活动,对外签订合同纯属企业行为,政府没有必要再大包大揽。
然而,政府对技术出口合同不实行全面审查,并不意味放任自流,考虑到我国对限制出口技术的管理、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统计管理、与银行,保险公司业务相互协调,配合等问题,笔者建议我国技术出口合同可全部采取备案制。技术出口经营者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表格,到有关政府机关备案即可,但政府应保留合同审查权,随时抽查合同,发现重大问题,请其修改或完善,甚至可终止合同执行。
五、关于技术出口经营者
开展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具备“外贸 法”规定应具备的条件后,才能获得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的许可。从事技术出口的经营者则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还需具有明确的技术出口经营范围,对外技术出口所需的资金、专业人员和业务能力,委托他人开展技术出口达到一定的业绩或具有可供出口的技术资源和设备货源等条件时,经外经贸部的许可,才能对外开展技术出口。十几年来,外经贸部适时并积极地审批了一大批可经营技术出口的公司、企业。尤其是1993年以来,又审批了一百多家科研院所加入经营技术贸易队伍,这些公司和企业为发展我国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做出了卓越成绩,功不可没。
目前,我国技术出口经营队伍还不够强大,可进行技术出口代理经营的公司约三、四百家,可进行本企业技术出口经营活动的约五、六百家。到2010年为实现我国外贸出口8000亿美元目标,这些公司、企业任重而道远,同时显得身单力薄。为了推动我国技术出口发展,需要更多的公司、企业和个人来关心、研究和参与,需要进一步扩大技术贸易队伍,同时这也是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走上对外贸易放开经营的需要。壮大技术贸易队伍已势在所需。
鉴于技术出口的特殊性,复杂性,我国目前可供出口的技术资源有限,技术出口的渠道还不畅通,热点地区、热点行业出口秩序混乱等问题,扩大技术出口经营者还需采取循序渐近的方式及改变现行审批管理办法。笔者建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公司总量控制,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确定本地区可经营技术出口名单,报外经贸部备案并由其加强管理的办法。
六、关于技术出口的促进政策
我国的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近十年来,虽然发展很快,取得了一定成绩,然而,1994年出现了滑坡,对外成交的技术出口合同仅320项比1993年同期减少48%;合同金额16亿美元,比1993年同期下降27%。下降的原因一是国际技术贸易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发达国家从其政治和经济利益出发,以优惠的贷款条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而我项目单位,对外公司虽然在设备、价格、服务、技术上有优势,但资金短缺,缺乏竞争力,致使我前期工作进行了几年的一些项目,前功尽弃;二是我国技术出口政策导向乏力,政府支持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有关鼓励政策力度不够,一些政策难以落实,特别是支持成套设备出口资金的有关政策,落实难度更大。
成套设备出口是我国技术出口的主要方式,其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都高于一般机电产品,是综合效益大的高层次资本货物出口,换汇成本低于其他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可绕开贸易和非贸易壁垒,是非常有前途的出口商品,国家有关部应共同研究,制定有关鼓励、扶植政策。笔者建议在如下几个方面给予重点考虑:
(一)运用金融手段加强对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支持
1.每年国家安排的出口信贷应优先用于支持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
2.向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做一些政策上倾斜,提供更加优惠的出口信贷利率。即在不突破国家每年为机电产品出口贴息总规模的基础上,将现有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人民银行确定的单一出口信贷利率,根据一般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技术产品技术含量的层次,将信贷利率调整为不同档次的优惠出口信贷利率。
3.对于部分重点总公司、企业集团,允许其就特定项目利用第三国资金,或给予对外融资权。
4.将援外与推动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相结合,积极利用“政府优惠贴息贷款”推动与援外项目的合资、合作,带动我国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
5.建立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发展基金。
(二)在退税方面给予支持
对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不论金额大小,给予优先、及时、足额退税,或借鉴国际一些通行做法,给予专项退税保证。
(三)开展多类型的出口方式
我国虽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是资本输出国,为巩固和进一步开拓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出口市场,可选择 l一2个各方面条件较成熟的项目试运用
BOT的方式在国外开展。还可尝试一下以补偿贸易方式(直接、间接均可)、租赁方式开展技术出口。
综上所述,创造良好的法律、管理、经营环境,加强政府对技术出口的宏观管理,是促进我国外贸事业发展的希望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