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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院所要发挥自身优势 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为推动科工贸一体化发展的进程1993年以来,外经贸部已赋予148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营进出口权。1996年1月,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委再赋予100家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这对于改变我国目前的出口商品结构,扩大外贸出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科工贸一体化发展,国家已决定进一步放宽审批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条件,逐步由审批制向自动登记制过渡,以利于更多的科研院所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服务。

  高质量、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出口商品已成为国际经济贸易中获取更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源泉和手段。要使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并且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走“科技兴贸”的道路,把我国的科技优势转化为经贸优势。科研院所授予经营权为这种优势的转化创造了先决条件。因此,科研院所赋予进出口经营权,决不是权宜之计,其意义重大而深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落实党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技兴国”战略,促进科技、教育与经贸紧密结合。

  (二)、有利于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即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经营转变。

  (三)、标志着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程度,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

  (四) 、赋予科研院所对外经营权,是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转变的关键所在,是外贸战略调整的重要步骤之一。

  (五)、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商品化、国际化,加速科学技术发展。

  三年来,已获经营权的148家科研院所,更新观念,转变经营机制,发挥自身优势,以不断求实进取、开拓外贸出口的精神,在技术和科技产品进出口工作上,取得了显著成绩,其中,有17家科研院所被评为自营出口创汇的先进单位。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出口为1.8亿美元;1994年出口2.5亿美元,1995年出口5亿美元,累计出口为9.3亿美元。出口商品具有鲜明的高技术特色。主要涉及电子、信息、新材料、航空、航天、化工、医疗等高新技术领域。由此可见,科研院所自营技术出口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但从目前情况看,在经营技术和科技产品出口活动中仍然遇到一些困难,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外贸战略调整的总体意识还不够强。

  从目前情况看,由于缺乏足够的外贸战略调整的总体意识,因此,科研院所的科研、人才优势、生产企业的技术装备优势和外贸企业的国际市场商品信息和资金融通优势还远末充分发挥出来。尽管科工贸结合一体化发展的口号提出已有几年,但效果尚不明显。成果、人才、技术、装备、信息、资金没有很好地联合起来,尚未形成强有力的整体优势。因此,许多科研成果目前还不能有效而迅速地转化为商品,尤其是出口商品。

  (二)发挥科研院所优势,推进科工贸结合的政策有待完善。优先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办法尚未完全落实;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渠道尚未理顺,缺乏促进高新技术出口的专项风险基金;流动资金短缺制约着科研院所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发展;出国人员审批手续有待进一步简化等。

  (三)经营技术、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法律法规意识还不够。

  (四)积极开拓多元化技术出口市场还欠魄力,缺乏既懂经贸又懂科技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也缺乏经营外贸的一些基本知识。

  科研院所获得对外经营权是深化科技体制和外贸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要巩固和发展这种配套改革成果,就必须继续推动科研院所的科技工作面向国内外市场,推动外贸工作依靠科技进步进一步转轨。外贸企业要积极改变经营结构,向全方位、多结构转变,与一些有实力、影响较大的科研院所及工厂实行合作,建立联合体,研究开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出口。

  科研院所要珍惜已获得的对外经营权,并且用好经营权。用好经营权的重要标志是要尽快更新观念,转换经营机制,以不断求实、进取、团结、开拓精神,加强科工贸结合,以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更新换代快的技术和技术产品投入国际市场。同时,科技、生产外贸部门要对科研院所的外贸出口工作给予热情支持、合作,帮助他们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外贸出口工作及时给予政策指导并加强宏观管理。为此,我们对科研院所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努力增强外贸战略调整的总体意识。

  在思想上,我们要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认识外贸战略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国外贸发展很快,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1995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2800多亿美元,连续四年排在世界第 l l位。我国外贸的增长速度已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对外贸易的依存度达40%以上,外贸已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国的外贸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1.外贸依存度较高而对外竞争力较低;2.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的生产能力大,但需求弹性小、附加值低;3.出口主导产品具有资源密集的特征,但我国人均资源贫乏等。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扩大高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高生产率的机电产品及成套设备出口。因此,要积极调整外贸出口战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不断提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工业制成品的出口比重,特别是推动技术、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重视科工贸结合一体化发展。把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和人才优势、工业生产企业的技术装备优势和外贸企业的国际市场商品信息与资金融通优势紧密结合起来, 积极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商品出口。

  (二)进一步拓宽实现科工贸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渠道。

  资金短缺是影响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制约科工贸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经济因素。我国科研院所搞科工贸结合至今尚未解决流动资金问题。在开展外贸出口业务活动中,靠自有资金,实在是杯水车薪,很难形成规模化生产和规模经济效益。科研产品虽然不错,也有好的销路,但由于缺乏周转资金,无法购进原材料和元器件,因此,眼看着丢掉了销路,失去了市场。

  科研院所由于缺乏出口信贷,也没有国际投标所需要的银行保证函,而导致出口的技术和技术产品不能成交。

  科研院所技术强,但资金短缺,然而高新技术从开发和先期投入到成型技术产品向外出口,具有一定的风险。由于科研院所承受风险能力较低,因而,制约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建议:

  1.科研院所可在国家科委系统下达的有限贷款额度项下(尽管这部分贷款在银行的兑现率不到30%),充分使用这部分贷款,以解决科研开发所需流动资金;

  2.科研院所为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扩大出口所需人民币贷款,由中国进出口银行给予重点支持;

  3.科研院所按要求,每年向外经贸部(科技司)报送申请使用出口信贷计划,由其负责向银行推荐。在每年的机电产品中的成套设备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贷规模中安排一定比例,以解决科研院所出口创汇急需的流动资金;

  4.为鼓励高新技术及产品出口,建议设立高新技术出口专项风险基金;

  5.坚持出口退税政策,完善退税办法。

  出口退税是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鼓励科研院所的外贸出口,应当继续坚持出口退税政策,完善退税办法。目前,退税时间间隔长,影响资金周转,对高技术产品出口退税应实行倾斜政策,缩短退税周期,缓解资金紧张的矛盾。尽管我国财政困难,但为鼓励出口,应继续坚持出口退税原则,尤其是对机电产品中的成套设备、高技术产品出口实行优先退税原则,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6.简化出国审批管理程序,加快外贸进出口业务的开展。已获自营进出口权的科研院所多数没有外事权,出国进行商务洽谈、技术服务、施工指导等任务时,须向上级机构申办出国手续,一般需二个月左右。尤其是成套设备、生产线以及工程承包项目,鉴于出国人数多,来往频繁,时间进度要求严,目前的出国审批手续已不能适应需要,不利于外经贸工作开展,应当采取措施,简化出国审批程序,继续坚持科研院所人员出国手续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

  (二)科研院所经营技术、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经营。

  1.根据国家现行《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技术出口项目应履行立项审批和合同审批手续。技术出口项目经立项许可才能出口,技术出口合同经审批才能生效,并颁发《技术出口合同批准证书》。凭技术出口立项许可和合同批准证书办理银行出口信贷、退税、银行结汇等业务。

  2.如经营洛阳浮法玻璃、水泥、发电等成套设备及其技术以及人工晶体技术出口项目需按外经贸部(科技司)和其他有关部委或直属机构联合颁发的单项技术出口法规的规定办理。

  3.要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注意商业道德,反对低价竞销,要服从机电商会的协调,对外投标必须具有投标资格,按协调管理办法规定参加协调。

  4.根据外经贸部要求,按时报送技术、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统计。

  (四)科研院所要积极开拓多元化技术出口市场,发挥自 己的科研和人才优势,不断推出有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 品,提高创汇能力,开发有自己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产品,形成规模化生产,以高质、优价、高竞争力打入国际市场。对成套设备出口要注意外观造型、设计以及表面加工和包装,并加强售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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