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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开展境外带料加工
装配项目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
问题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贸秩函[2001]1433号

  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委(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我部1999年3月下发了《关于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553号)。为进一步支持国内生产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获准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经外经贸部核准后,其进出口经营范围在其原自营进出口经营范围上增加"经营经批准的境外加工装配项目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零配件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禁止进出口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二、加工企业如未获得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可按我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先行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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