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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为鼓励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开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现就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二、 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下同)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三、 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列明的金额(进出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的完税价格,下同)X适用退税率。

  其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使用的二手设备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X设备折余价值X适用退税率
                    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二手设备如是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X设备折余价值X适用退税率
      1+扣除率     设备原值

  上述公式中的扣除率为购物时的货物征收税税率。

  四、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简税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二手设备和进口设备免于提供);

  (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等。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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