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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 17号),现就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有关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经批准收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自获利起5年内所获利润,经国内投资单位批准并报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可转增资本金。

  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在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所得利润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予上交。国内投资单位应在境外企业注册登记后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境外企业财政登记和产权登记。

  三、本通知所称"自获利起5年内",是指依据经境外带料加工项目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报告确认的获利年度算起,连续计算的5年。

  四、本通知从1999年1 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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