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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核销和外汇帐户管理政策的通知


附件2

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支持企业出口,简化审批手续,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强化企业自律机制,根据《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帐户管理政策的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中所称的收汇差额是指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货物出口后应收汇与实际收汇之间的差额。对收汇差额,企业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差额核销。

  第三条企业单笔出口少收汇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或者多收汇不超过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的,或者由于外汇折算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无须提供证明收汇差额真实性的有关凭证即可办理差额核销。

  第四条企业单笔出口少收汇超过等值500美元,或者多收汇超过等值2000美元的,在申请办理差额核销时除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产生收汇差额原因的说明函外,还应按照产生收汇差额的不同原因,提供以下相应凭证:
  (一)出口商品国外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二)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三)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
  (四)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进口商倒闭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六)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
  (七)溢短装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的货运单证;
  (八)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对上述收汇差额,由外汇局核销人员审核有关凭证的真实性,并经授权签字人审核签字后,可以办理差额核销。

  外汇局办理差额核销完毕后,应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核销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退企业(净收汇额为零的除外)。

  第五条外汇局对差额核销的审批实行分级授权负责制,分级授权的具体操作规程由各外汇局自行制订,并报上一级外汇局备案。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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