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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年检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1]1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现将《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01]10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

 

财政部

证监会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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