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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