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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给予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撤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行政处罚的通报

外经贸合函[2002]49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2001年1月,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在经营对台近海短期渔工劳务合作业务过程中,发生劳务人员挟持台湾渔轮偷渡美国关岛事件。在我部责令四达公司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期间,2001年5月四达公司再次发生劳务人员挟持台湾渔轮偷渡美国关岛事件。上述事件的接连发生,反映了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依法经营观念淡薄,其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对台经贸管理政策,扰乱了对台渔工劳务合作正常的经营秩序,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现决定对四达公司给予撤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行政处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将四达公司正在执行和已经对外签约但尚未执行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列出清单,于2002年3月1日前上报外经贸部(合作司)。正在执行的合同仍由四达公司负责后期管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不得出现新的问题;已经对外签约但尚未执行的合同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四达公司不得再对外签定新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

  三、四达公司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负责收回并送外经贸部销毁。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按照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管理,大力整顿经营秩序,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应以此为戒,规范企业行为,依法经营,加强对外派人员和海外项目的管理、检查和监督。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 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14号建达大厦

  2001年1月,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在经营对台近海短期渔工劳务合作业务过程中,发生劳务人员挟持台湾渔轮偷渡美国关岛事件。在我部责令四达公司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期间,2001年5月四达公司再次发生劳务人员挟持台湾渔轮偷渡美国关岛事件。上述事件的接连发生,反映了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依法经营观念淡薄,其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对台经贸管理政策,扰乱了对台渔工劳务合作正常的经营秩序,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现决定对四达公司给予撤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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