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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给予长沙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警告行政处罚的通报

外经贸合函[20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2000年6月至2001年5月,长沙市对外经济合作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对外公司")在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导致因公护照被不法分子骗走,并被用来企图偷渡他国。2001年1月该公司被长沙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外经贸公司")兼并。长沙外经贸公司在兼并长沙对外公司后没有对其业务进行全面认真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此案的发生,因此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以下简称《通知》)二、(一)6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长沙外经贸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按照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管理,大力整顿经营秩序,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应以此为戒,规范企业行为,依法经营,加强对外派人员和海外项目的管理、检查和监督。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附 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长沙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朝阳路四号

  2000年6月至2001年5月,长沙市对外经济合作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对外公司")在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导致因公护照被不法分子骗走,并被用来企图偷渡他国。2001年1月该公司被长沙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外经贸公司")兼并。长沙外经贸公司在兼并长沙对外公司后没有对其业务进行全面认真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此案的发生,因此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以下简称《通知》)二、(一)6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长沙外经贸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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