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介绍
部长介绍
其它部领导介绍
部机关简介
部属机构简介
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进出口商会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中国对外经贸政策介绍
外经贸经营资格管理与政策
金融、外汇、税收
海关、商检
对外贸易管理
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
境外投资和境外加工贸易
外国投资管理
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
国外经济技术合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
中国外经贸法律法规
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会
多、双边经贸关系
亚洲 / 欧洲 / 美洲 /大洋洲/
非洲 / 国际组织 / 区域组织
与港澳台经贸关系
香港 / 澳门 / 台湾
中国对外经贸统计数据
外经贸年鉴 / 进出口统计 /
外资统计 / 国外经济合作统计
您位于本网站:首页>>中国对外经贸政策介绍>>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细则


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1994年1月12日施行,国务院)

  第一条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做好特定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国内已开发或引进生产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列入特定产品目录(见附件一)。
  第三条 特定产品目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有关部门每年作定期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进口特定产品,主要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规定必须招标或进口单位选用招标方式的,进口单位可自主选择经国家批准的具有国际招标业务经营权的企业进行招标。其他产品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进行审批。
  必须招标的产品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条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负责组织招标事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对招标中的重大争议问题进行协调。
  第六条 进口特定产品,进口单位需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二)一式二份,由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转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
  对规定招标产品,进口单位在办理进口手续时需出具国际招标中标证明。
  第七条 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在接到进口申请表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发给《机电产品进口证明》(见附件三)。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单位说明理由和需延长的时间。
  第八条 国家对某些产品的进口有专门要求的(如无线电发射设备、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等),进口单位需附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投资企业为内销而进口的特定产品,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进口的生产用特定产品,租赁贸易和补偿贸易进口的特定产品,依照本细则办理。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用于生产返销产品的特定产品由海关监管。
  第十条 属经济贸易往来关系赠送和我国驻外机构及境外施工现场调回的特定产品,依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一条 进口特定产品的成套散件或零部件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的60%及以上的,视为构成整机特征,依照本细则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二条 《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的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到货有效。在有效期内需要更改品种规格、数量、金额(实际用汇超过原定用汇10%及以上者)或延长有效期的,进口单位需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更改或延期手续,并加盖发证专用章。
  第十三条 进口特定产品需在领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后,方可对外签约、购汇;海关一律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验放。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起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 关 总 署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

最佳浏览:IE4以上版本800*600或1024*768屏幕分辨率
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10164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010)65198114
传真:(010)65198173
*E-mail:moftec@mofte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