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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一年第39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3号令》,特制定《关于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下进口配额机电产品有关事项的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下进口配额机电产品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下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的相关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将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下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系指联合国各机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机构对我国提供的无偿援助配额机电产品的项目,不包括经贸往来赠送及华侨、港澳台同胞赠送和其他团体、个人捐赠。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是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下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的行政主管部门。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别为:
  (一)外经贸部负责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儿童基金会、救灾协调员办事处以及外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的赠款项目和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计划中的赠款项目;
  (二)教育部负责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
  (三)科学技术部负责联合国有关科技组织和外国政府提供的科技合作项下无偿援助项目;
  (四)财政部负责世界银行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
  (五)农业部负责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和世界粮食理事会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
  (六)卫生部负责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
  (七)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及外国相关机构或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
  (八)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
  (九)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负责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及国际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

  其他无偿援助项下进口配额机电产品,需在协议签订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的规定,经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部门机电办)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三、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受援项目进口配额机电产品清单的审定和计划上报工作。

  四、无偿援助项下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计划的安排
  (一)我方与外方商定无偿援助配额机电产品清单时,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品种、数量和档次,要严格限制援助非生产性的配额产品,如轿车等消费类产品。
  (二)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七月一日前,将下一年度受援项目进口配额机电产品计划报送外经贸部,纳入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计划,由外经贸部负责组织实施。为保证无偿援助项目的实施,必要时可对进口配额机电产品进行预安排。

  五、各受援单位接受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的规定,在受援产品到货之前办毕进口手续。

  六、接受境外紧急援助(如救灾援助)进口配额机电产品,可简化手续,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直接到相关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办理进口手续。

  七、由于特殊原因未能提前列入计划并上报的无偿援助项下进口配额机电产品,可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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