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介绍
部长介绍
其它部领导介绍
部机关简介
部属机构简介
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进出口商会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中国对外经贸政策介绍
外经贸经营资格管理与政策
金融、外汇、税收
海关、商检
对外贸易管理
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
境外投资和境外加工贸易
外国投资管理
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
国外经济技术合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
中国外经贸法律法规
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会
多、双边经贸关系
亚洲 / 欧洲 / 美洲 /大洋洲/
非洲 / 国际组织 / 区域组织
与港澳台经贸关系
香港 / 澳门 / 台湾
中国对外经贸统计数据
外经贸年鉴 / 进出口统计 /
外资统计 / 国外经济合作统计
您位于本网站:首页>>中国对外经贸政策介绍>海关、商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39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39号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 (WHO) 4月18日报告,非洲贝宁、科特迪瓦、冈比亚、几内亚、马里、塞内加尔、多哥、埃塞俄比亚、加纳、毛利塔尼亚、布基纳法索、尼日尔、索马里、苏丹、坦桑尼亚等15个国家暴发流行性脑膜炎,截止4月18日,共报告病人20341例,死亡2100例(病死率10.5%)。为防止流脑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疫区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1.来自上述疫区的旅客,如有发烧、头痛、恶心、呕吐、颈项强直、皮肤粘膜瘀斑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2.对流脑病人密切接触者,入境时发放就诊方便卡,同时可口服磺胺嘧啶,成人4-6g/d,儿童0.1g/(kg.d),分两次服用,首剂加倍,连服3-5天,均需同时服用等量苏打。

  3.前往上述疫区的旅行者,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有关流脑防治知识。必要时,可进行流脑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流行期间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就近住院治疗。

  4.要经常清扫周围环境和室内卫生,注意通风换气,勤晒衣被和儿童玩具。

  5.流脑流行期,应避免大型集会、探亲访友,不带儿童去公共场所。

  附:非洲流脑疫区分布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最佳浏览:IE4以上版本800*600或1024*768屏幕分辨率
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10164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010)65198114
传真:(010)65198173
*E-mail:moftec@mofte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