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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位于本网站:首页>>中国对外经贸政策介绍>海关、商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8号令


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场卫生要求

  1.具有完善的生产养殖管理制度,包括投苗、饲喂、用药、捕捞制度等。

  2.无严重的水生动物疾病。有较完善的水生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防治管理制度,有专职或兼职水产养殖技术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3.场区周围环境卫生良好,无污染源。

  4.具有一定的生产养殖规模。

  5.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水面无油膜或浮沫。水中悬浮物、PH值、溶解氧(DO)、生物耗氧量(BOD)和有机耗氧量(COD)等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6.具有排水、灌水、消毒设施,排水、灌水渠道分设。

  7.养殖密度适当,混养合理。高密度放养的,应有增氧设施。

  8.投喂的饵料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鲜活饵料应来自非疫区和非污染区。

  9.不使用和存放国家严禁使用的药品、激素和其他饲料添加剂。

  10.无传染病、寄生虫病迹象,检验未发现特定病原体和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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