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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已经2001年9月3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10月15日起实施。原《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2001]21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2001]2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一[1992]1377号)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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