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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位于本网站:首页>>中国对外经贸政策介绍>海关、商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8号

附件7

使 用 须 知

  1、本货物登记簿是海关监管的有效凭证,仅限于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并经海关核准的国内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使用。

  2、本货物登记簿所列项目由驾驶员按海关规定逐项规范填写清楚,如实申报。

  3、除经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并经海关核准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载运第三地海关监管的货物。

  4、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口时,不得中途换、卸、装货物,并保证将有关货物运达海关指定的地方,保护封志完好。

  5、本货物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本簿用毕向原发证海关换领新簿,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经批准后才可补发。

  6、本簿由海关统一印制,共120页。本簿不得涂改、撕页、移作他用,否则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7、如有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罚。

  8、海关对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年审时,须交验《货物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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