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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海关系统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任务的通知

署办发[2001]7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2001年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工作计划,现将由各海关承担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制订工作任务印发你们。

  请各关按照《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格式规范》,组织本关区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制订工作。于2001年11月1日前,将起草的单耗标准(审定稿)报总署关税司,关税司单耗办将适时组织相关单耗标准的业务培训。单耗标准的主要制订人员将参加年度单耗标准审定会。

  2001年关区单耗标准的制定和报备工作应建立在关区加工贸易监管职能部门已组建,机构、岗位和人员已落实,并认真听取了加工企业和隶属海关意见,对关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商品开展调研已较全面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规范统一的备案、核查、核销程序后再予以实施。请各直属海关加工贸易职能管理部门于12月20日前,按照附件4的要求,将本关2001年制订的关区单耗标准向总署关税征管司报备。除正式上报文件外,还应将电子文本传至关税征管司单耗办邮箱。

  附件:1.2001年海关制订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目录

     2.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格式规范

     3.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工作规程(试行)

     4.海关2001年关区统一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备表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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