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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海关关税制度的主要变革

--2002年中国投资政策研讨会演讲稿
海关总署WTO事务办公室 尹利群
2002年6月,香港

  十分荣幸有机会参加这次研讨会,向香港工商界的朋友们介绍中国海关关税制度及关税政策方面的改革进展。

  分荣幸有机会参加这次研讨会,向香港工商界的朋友们介绍中国海关关税制度及关税政策方面的改革进展。

  我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以来,政府正全面致力于落实履行入世承诺,按照WTO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推动对外经贸体制的改革,为对外贸易发展和国内外企业开展经贸合作,创造更为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行政环境和市场环境。海关作为国际贸易管理的一个关键部门,也是多边贸易规则的一个重要实施部门,加入WTO,对于海关而言,意味着必须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业务制度的改革、管理方法的创新、执法能力的提升和工作效率的提高,要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实现海关工作在高水平上与国际接轨。具体到关税制度方面来说,应对入世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按照入世承诺,实施分步降低关税方案。

  按照入世承诺,我国从今年起开始履行关税减让义务,按照减让表具体列明的减让税率和减让进度实施降税,关税总水平要从2001年的15.3%逐步降低到2005年的1O%左右。

  2002年的算术平均关税税率由2001年的15.3%降至了12%,降幅为21.6%,其中工业品由14.8%降至11.3%,农产品由18.8%降至15.8%。2002年税则共计7316个税目,有5332个税目的税率下降,占税目总数的73%,其中有4315个税目达到了关税减让表规定的最终约束税率,占减税税目总数的80%以上。251个IT产品税目的平均税率由12.5%降至3.5%,降幅高达73%,其中122个税目降为零关税,占IT产品总税目的49%。原油、医疗设备、钢材、部分水产品和办公用品等降幅达60-100%,多为主要税源商品。按照2001年的进口实绩计算,加权平均税率由9.5%降至5.6%,降幅为41.6%。这充分表明了这是一次范围广、幅度大、影响十分显著的实质性降税。

  除此以外,今年海关关税税则的调整内容还包括:

  一、将原有的两栏税率增设为四栏税率,即: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二、对52个税目按规定的税率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三、对小麦、豆油等10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四、对209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暂定最惠国税率;

  五、对36个税目的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23个税目实行暂定税率。

  二是全面实施WTO海关估价协议。

  《海关估价协议》是WTO法律框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内容是要求海关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要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如果成交价格无法确定,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估定货物的完税价格。《估价协议》的制定是建立在进口商诚信守法的基础之上的,而目前我国正处在完善市场经济机制时期,海关执法环境欠佳,进出口环节的价格瞒骗是不法分子偷逃税款以牟取暴利的重要手法之一。为了有效遏制价格瞒骗行为,海关先后采取过最低限价和海关参考价格等办法,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实施《海关估价协议》后,不能再简单地以参考价格或者价格资料作为完税价格征税。必须制定一整套既符合《WTO估价协议》规范要求,又能有效防范我国海关所面对的严重价格瞒骗管理风险的管理机制,这是我国海关应对入世工作中一项最直接和最具挑战意义的任务。

  目前正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的海关价格管理制度可以概括为包括四个方面:

  (一)实行价格申报制度

  对部分进口货物,要求进口商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同时进行价格申报,以便海关全面了解掌握进出口商之间是否存在特殊经济关系,进口商是否还需要向卖方直接或间接支付除货物本身价格以外的其他费用等与成交价格有关的情况。通过明确进口商进行价格申报的法律责任,引导他们自律守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价格瞒骗行为,同时这种申报也规范了海关估价行为,是海关做出估价决定、开展价格稽查、处罚价格瞒骗的法律书证。

  (二)加强价格信息工作

  充分运用科技手段,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国内外价格资料,及时跟踪国际市场价格行情,准确把握成交价格情况,使海关估价人员能及时了解到各种商品的价格信息,为现场估价工作提供价格参考数据。

  (三)引入估价风险管理机制

  风险管理是世界海关组织所倡导的一种先进的管理方式,在我国海关估价工作中也将根据进口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税负、市场供求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信誉等对海关估价管理构成风险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据此对进口企业及货物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和货物分类情况及其风险值的高低采取不同方式科学配置海关估价力量,以实现海关估价管理效益的最大化。

  (四)加强价格后续管理

  估价协议虽然不是反价格瞒骗的文件,但也充分强调了海关有反价格瞒骗的权利,协议第17条明确规定海关拥有对单证或申报中任何陈述的真实性或准确性进行审查的权力。我们将在对申报价格的监控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重点商品和企业实行后续价格稽查。通过对企业的原始单据、帐册及有关资料的核查,掌握其生产、经营、销售情况,核实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是否真实、完整,有无价格瞒骗嫌疑,以便最终确定完税价格,并为查处伪瞒报价格行为获取第一手资料。

  为了完整体现WTO估价协议要求并将上述在税收征管方式上所采取的改革措施从立法和制度上固定下来,在经修订后于200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海关法》中,已经对有关海关估价的条款做了修正,采用了《WTO海关估价协议》的成交价格原则,在法律层次上实现了与《估价协议》的衔接。今年1月1日起,《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经颁布实施。目前,《关税条例》的修订工作也已经按规定进入审议程序。

  三是按照非歧视原则在全关境内实施公平、统一的关税政策。

  目前着重是要努力完善纳税争议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促进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高效。

  首先是按照WTO规则,改进和完善政策法规发布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要全面推行“关务公开”制度,凡海关对外普遍执行的规定均通过正式渠道公布。目前,海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渠道包括:《国务院公报》(总署发布的规章向其报送备案,并在其刊登正式文本)、中国海关互联网站、《中国海关》杂志所附的“法规活页”、地方海关业务现场的公告栏和电子公告屏、海关主管部门编纂的《法规汇编》、《关务公开手册》等。海关总署现正在积极筹备建立《海关文告》制度,以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海关政策法规的发布渠道和发布方式。此外,正在起草的《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明确总署和全国各直属海关的立法事权,规范总署和各海关的立法程序。海关总署和各地海关将积极开展海关法规的咨询工作,并受理对海关执法不统一问题的申诉。

  其次是要改革海关行政审批制度,取消不合理的审批、核准、许可、备案等程序,制定并对外公布符合我国入世承诺的减免税管理和海关税收征管其他规定,明确规定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限,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通关作业改革,提高海关执法的规范性和全国统一性。

  第三是要结合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做好海关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行政复议的处理及诉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是要提高通关效率。与海关通关作业制度密切相关的贸易便利化议题已被列入WTO多哈议程,海关的通关效率、执法水平、作业程序等不仅会成为影响企业经济竞争力和投资环境的因素之一,还可能成为国际多边贸易体系新的规范对象,将使海关在严密监管和高效运作方面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海关正在通过建立健全通关风险管理系统,深化通关作业改革,努力实现严密监管基础上的高效运作。

  以上简要介绍了海关为应对入世而在关税制度和政策方面采取的主要改革措施,希望朋友们能够从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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