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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发〔1999〕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 项目税收优惠规定的适用范围。现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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