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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管理司(简称外资司)
一、指导、管理和协调全国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协调各部门的意见,向国务院提出外商投资重大问题的建议。
二、拟定和执行外商投资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协调解决在制订及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地区和企业的执行情况。
三、发布各部门拟定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利用外资政策;汇总、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四、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
五、负责宏观指导和管理全国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及管理工作,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外商(包括台港澳商)投资企业、补偿贸易项目、限制利用外商投资项目、BOT项目、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投资性公司、分公司和法规规定由外经贸部核准的项目及上述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核准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出口商品(含港澳台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申请。负责中国加入WTO后,服务贸易领域开放工作。
六、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发生的问题;牵头并协调国务院七部委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
七、研究和拟定投资促进战略,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和投资工作。
八、指导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编报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的年度计划,经有关司总量平衡后下达并组织实施,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计划执行中的问题。
九、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并定期作出综合统计分析。
十、负责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联系经济特区、保税区等特定区域利用外商投资工作;负责中国──新加坡两国政府苏州工园区联合协调理事会的中方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与中国开发区协会的工作联系。
十一、联系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十二、具体承担原全国外商投资领导小组的工作。
外资司下设7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服务贸易处、制造业处、统计及进出口处、开发区处、综合处、促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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