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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贸关系司(简称国际司)
一、根据国务院的授权,负责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谈判,包括拟定谈判方案,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谈判过程中的立场和意见,具体组织谈判。承办国务院WTO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WTO的关系,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包括:服务贸易,投资措施,工业品关税、工业品非关税、工业品补贴,农产品关税、农产品关税配额、农产品国内支持、农产品出口补贴、国营贸易、
知识产权、技术贸易壁垒、政府采购、WTO规则的修改以及新议题的谈判,包括贸易便利、竞争政策、电子商务、贸易与环境等;履行我国在WTO中承担的关于贸易政策审议和通报我国有关贸易和投资等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义务;在国务院制定有关经贸、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政策和法规的过程中,根据对外谈判需要,并按照WTO的规定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国务院的授权,负责其它多边对外经贸谈判(包括与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谈判)、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与签署,拟定谈判方案,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谈判过程中的立场和意见。
三、代表我国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
四、负责我国参加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如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曼谷协定、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等)的经济贸易事务,拟定活动方案,并组织对内协调工作;组织和安排区域性国际组织在我国举办的经济贸易方面的会议和活动。
五 、拟定和执行多边经贸政策,掌握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的国内实施情况。进行与谈判相关的政策研究,并根据对外承诺就我国外经贸体制改革和重大外经贸政策的调整提出建议,提供咨询。
六、管理多边、双边对华无偿援助和全部赠款。
七 、管理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和有关国际组织对华经济技术合作事务,组织参加有关国际会议。
八 、根据我国接受援助的政策,会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编制我国使用无偿援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
九、协调各地区、各部门接受无偿援助和赠款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十、指导我国常驻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业务,联系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经贸业务。
国际司下设7个处,分别是:一处、二处、三处、四处、五处、六处、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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