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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经合组织简介
一、概况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成立于1989年,其宗旨是通过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亚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共同繁荣。APEC现有21个成员,即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俄罗斯、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美国和越南。此外,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和南太平洋论坛(SPF)是APEC的观察员。APEC秘书处设在新加坡,工作语言为英文。
在成立之初,APEC是一个仅由各成员外交部长和贸易部长参加的部长级区域论坛。从1993年起,每年举行一次经济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以下简称"领导人会议")。除了领导人会议和部长级会议之外,APEC还举行有关专业部长会议如贸易部长会议、高官会及贸易投资委员会会议等。按惯例,每年主办领导人会议的成员即为该年度领导人会议、部长级年会和高官会的主席。2000年APEC东道主是文莱,明年我国将担任APEC的东道主。
1991年,我国、台湾和香港同时加入APEC。根据加入时签订的《备忘录》规定,台湾以"中国台北"的名义参加APEC,只能派负责经济事务的部长参加领导人会议,不能主办高官会以上级别的会议。为避免出现争议,APEC会议不挂国旗。
二、APEC主要活动情况
从1993起,APEC经历了勾画蓝图、设立目标、确定议程、制订计划和加速实施等几个阶段。
1993年,APEC在美国西雅图举行首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确定将致力于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
1994年,APEC制定了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分别在2010和2020年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目标。
1995年,APEC通过《大阪行动议程》,确定了今后实施贸易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的一般原则、具体领域和执行框架,同时明确了经济技术合作的13个领域。
APEC一般原则为:全面性、与WTO一致性、可比性、非歧视性、透明度、不再提高保护水平、同时起步、持续进程和不同的时间表、灵活性、加强经济技术合作。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15个领域包括关税、非关税措施、服务、投资、标准及合格认证、海关程序、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政府采购、放宽管制、原产地规则、争端调解、商务人员流动、乌拉圭回合结果的执行、信息收集与分析。执行框架规定,单边行动计划和集体行动计划是APEC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的主渠道。各成员从1996年起编制各自的年度单边行动计划(具体内容包括上述15个领域的近、中、长期自由化方案),提交当年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会议审议。在此基础上,APEC将制定每年的集体行动计划。
1996年,APEC根据各成员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通过了《马尼拉行动计划》,并决定启动部门自愿提前自由化方案。
1997年,APEC选定林产品、水产品、玩具、医疗、化工、能源、珠宝、电讯(合格认证)、环保、食品、汽车、化肥、民用航空器、橡胶和油籽等15个部门,提前实施自由化。
1998年,APEC围绕第一批9个提前自由化部门的降税问题进行了艰苦的磋商。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各成员在产品范围、最终税率和最终时间表上的严重分歧,APEC未能达成实质性协议。11月APEC部长级会议遂决定将9部门的降税建议包括各成员的灵活性要求提交WTO。
1999年,APEC继续讨论第二批6个提前自由化部门的降税问题。6月贸易部长会议同意将6部门降税问题的磋商情况通报WTO,不再提及产品范围、最终税率和最终时间表等关键内容,请WTO成员在新一轮谈判时予以考虑。年底的APEC部长会议决定将部门提前自由化的非关税措施、便利化和经济技术合作部分分别移交贸易投资委员会下属工作组以及经济技术合作分委会等APEC机构,由其负责有关的后续工作。至此,APEC部门提前自由化的磋商告一段落。
2000年,文莱担任APEC的东道主。文莱为APEC会议确定的主题是"造福社会"。该主题包含三项分主题:(1)建立更加牢固的基础;(2)创造新的机会;(3)加强APEC的作用。围绕2000年的主题,APEC的工作集中于开发人力资源,支持多边贸易体系和WTO新一轮谈判,制订贸易便利化非约束性原则,推进电子商务和无纸贸易,改进单边行动计划报告格式与标准和增进与工商界的联系等方面。
2001年,我国将成为APEC的东道主,主持召开APEC领导人会议、双部长会议、贸易部长会议、第二届APEC投资博览会等一系列会议和活动。
中国与亚太经合组织
1991年,我国作为主权国家、中国香港和中国台北作为地区经济体同时加入APEC。此后,我国外交部长和外经贸部长参加了历届部长级年会。从1993年起,江泽民主席亲自出席了每年的领导人会议。我国还积极参与了APEC各类专业部长会议、高级官员会议、贸易投资委员会及其下属工作组、专家组会议。此外,在华主办了一次科技部长会议、十次工作组会议和诸多研讨会、培训班。我国已经成为APEC的重要成员。我国还将于2001年成为APEC东道主,主办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部长级会议等一系列会议和活动。
在1994年印尼茂物第二次领导人会议上,江泽民主席就开展APEC经济合作阐述了我国政府的基本立场,即"相互尊重、协商一致;循序渐进、稳步发展;相互开放、不搞排他;广泛合作、互利互惠;缩小差距、共同繁荣"。在1995年日本大阪第三次领导人会议上,江主席进一步阐述了我国政府的五点主张:1、要把世界和亚太经济的持续发展作为开放合作的根本目标;2、要为发展中成员经济持续增长创造有利外部条件;3、要坚持自主自愿原则;4、要尊重差别,恰当把握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合理速度;5、要坚持贸易投资自由化与经济技术合作并重的方针。
我国对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一直持积极态度。同时主张,APEC应坚持开放的区域主义,而不能变成一个封闭性的贸易集团;APEC成员间及APEC成员与非APEC成员间均应相互开放,摒弃经贸关系中的歧视性做法;实施贸易投资自由化应充分考虑各成员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具体情况,坚持《大阪行动议程》中确定的自主自愿等基本原则,保持适当的速度;大力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以缩小成员间的差距,达到共同繁荣的目的。
我国一贯认为,各成员的单边行动计划是APEC实现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主渠道,并积极制定、实施和改进中国的单边行动计划。我国对15个部门的提前自由化问题也持原则支持态度,同时主张应坚持自主自愿、灵活性和协商一致等原则,充分照顾各成员的实际情况。
我国与亚太经合组织成员的经贸关系简况
APEC现有21个成员,总人口占世界人口的45%,GDP占55%,贸易额占46%,在全球经济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亚太地区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依托。1999年我国与APEC其它20个成员的贸易额达2709.7亿美元,占我国当年贸易总额的75.1%。在我国十大贸易伙伴中,除欧盟外,其它均为APEC成员,即日本、美国、香港、东盟、韩国、中国台北、澳大利亚、俄罗斯和加拿大。在吸引外资方面,1999年我国新签合同外资金额412.4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404亿美元,其中来自APEC成员的投资分别达309.2亿美元和312.1亿美元,分别占全国利用外资金额的75.0%和77.3%。因此,积极参与亚太地区的经济合作,在亚太地区建立更加开放的贸易和投资环境,有利于我国与APEC其它成员经济贸易关系的稳步发展和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1999年,我国对APEC成员的贸易额较上年增长了11.1%,出口额增长6.2%,进口额增长17.3%。我国同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尼、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菲律宾、中国台北、泰国和美国的贸易额均较上年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我国对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尼、日本、韩国、墨西哥、新西兰、新加坡、泰国和美国的出口增幅较大。我国同期从APEC成员的进口均有较大增加。
在吸引外资方面,1999年,我国新批合同外资412.38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403.9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20.90%和11.37%。亚洲的9个APEC成员(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日本、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印尼、韩国、新加坡)对华投资实际金额首次全面下降。美国对华实际投资43.87亿美元,同比增长12.14%;合同金额61.16亿美元,同比下降1.55%,这是自亚洲金融危机以来美国对华投资合同金额的首次负增长。从合同外资金额来看,亚洲成员经济体中的香港、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有较大幅度下降,降幅分别为21%、29%和20.34%;而菲律宾、印尼和中国台北对华投资有所增长。
1999年中国与APEC成员双边贸易和吸收外资一览表
单位: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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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
|
进出口贸易
|
吸收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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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边贸易额
|
出口额
|
进口额
|
增长率(%)
|
项目个数
|
协议金额
|
| 澳大利亚 |
63.1 |
27.0 |
36.1 |
-5.2 |
396 |
5.884 |
| 文莱 |
0.08 |
0.08 |
0.0 |
-11.5 |
0 |
0 |
| 加拿大 |
47.7 |
24.3 |
23.4 |
9.2 |
346 |
6.690 |
| 智利 |
12.7 |
6.1 |
6.6 |
21.9 |
5 |
0.023 |
| 中国香港 |
437.8 |
368.9 |
68.9 |
-3.6 |
5876 |
130.477 |
| 印尼 |
48.3 |
17.8 |
30.5 |
33.0 |
55 |
0.959 |
| 日本 |
661.6 |
323.9 |
337.7 |
14.2 |
1136 |
24.891 |
| 韩国 |
250.4 |
78.1 |
172.3 |
17.7 |
1648 |
15.370 |
| 马来西亚 |
52.8 |
16.7 |
36.1 |
23.6 |
131 |
2.647 |
| 墨西哥 |
9.5 |
7.9 |
1.6 |
13.6 |
1 |
33 |
| 新西兰 |
8.2 |
3.4 |
4.8 |
20.3 |
49 |
0.367 |
| 巴新 |
0.01 |
0.03 |
0.07 |
118.8 |
3 |
0.012 |
| 秘鲁 |
4.4 |
1.3 |
3.1 |
11.5 |
5 |
0.047 |
| 菲律宾 |
22.9 |
13.8 |
9.1 |
12.9 |
99 |
1.809 |
| 俄罗斯 |
57.2 |
15.0 |
42.2 |
4.4 |
67 |
0.281 |
| 新加坡 |
85.6 |
45.0 |
40.6 |
4.7 |
501 |
21.635 |
| 中国台北 |
234.8 |
39.5 |
195.3 |
14.5 |
2323 |
34.237 |
| 泰国 |
42.2 |
14.4 |
27.8 |
17.9 |
120 |
2.495 |
| 美国 |
614.8 |
419.5 |
195.3 |
12.1 |
2047 |
61.157 |
| 越南 |
13.2 |
9.6 |
3.6 |
5.8 |
1 |
0.167 |
| 总计 |
2709.7 |
1432.6 |
1277.1 |
11.1 |
14809 |
309.152 |
| 全国 |
3606.9 |
1949.3 |
1657.7 |
11.3 |
17100 |
412.383 |
| APEC比例(%) |
75.13 |
73.50 |
77.04 |
n.a. |
86.60 |
74.97 |
注:出口额代表我国对该成员出口的贸易额,进口额代表我国从该成员进口的贸易额,增长率代表我与该成员贸易额比1998年同期的增长比率,其中"-"代表我国与该成员进出口额负增长,全国一栏代表我国1999年进出口贸易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数据,增长率代表较1998年同期的增长率。APEC比例一栏代表我国与APEC成员的进出口贸易和吸收外资占全国进出口贸易和吸收外资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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