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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谷协定简介

  曼谷协定签订于1975年,全称为《亚太经社会发展中成员国贸易谈判第一协定》,是在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主持下、在发展中成员国之间达成的贸易优惠安排。其核心内容和目标是:通过相互提供优惠关税和非关税减让来扩大相互间的贸易,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现有成员国为印度、韩国、孟加拉、斯里兰卡和老挝。在2000年4月召开的曼谷协定第十六次常委会上,与会成员国一致同意中国加入曼谷协定,待中国完成核准和生效程序后,将成为曼谷协定正式成员国。
  一、曼谷协定的成立及扩大
  1975年7月,经过近两年谈判,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菲律宾和泰国在曼谷就一系列产品达成了降税协议。正式议定书获得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五国的批准,名为"亚太经社会发展中成员国之间贸易谈判第一协定",通常称为曼谷协定。
  二、第一轮谈判(1972-1975年,泰国曼谷)
  在第一轮谈判中(即1975年在曼谷签订曼谷协定的这一轮),成员国在104个税号的产品上给予了关税优惠,另外在15个税号的产品上还给予了老挝特殊优惠。1979年,成员国在第一轮谈判结果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谈判,对相互减让的产品数目和优惠程度作了调整。
  第一轮谈判及之后的重新谈判未涉及非关税问题。
  三、第二轮谈判(1984-1990,"汉城回合",韩国汉城)
  孟加拉、印度、斯里兰卡和韩国参加了谈判。谈判内容包括关税优惠和非关税优惠
经过五年的谈判,成员国在438个税号上交换了关税优惠,同时,在63个税号上给予了孟加拉以特殊优惠。
  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参加国还一致同意对所有曼谷协定签字国适用50%的增值标准;但对最不发达国家则适用40%的增值标准。
  三、第三轮谈判
  1995年始,曼谷协定成员国开始酝酿第三轮谈判,并成立了由成员国参加的专家小组来就第三轮谈判的模式、指导方针、谈判领域、时间表和程序等问题进行研究。在2000年4月3-5日举行的曼谷协定第十六次常委会上,与会成员国对第三轮谈判达成如下基本共识:
  · 第三轮谈判应在中国与成员国加入谈判结束后开始;
  · 第三轮谈判将与曼谷协定的修改同时进行;
  · 第三轮谈判的范围
  1)扩大产品范围,提高关税优惠幅度;
  2)取消或削减非关税,增加关税减让产品的非关税措施的透明度
  3)确定共同的原产地规则。
  · 时间表:2 年。
  中国与曼谷协定的关系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1994年4月在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第五十届年会上,正式宣布中国申请加入曼谷协定。1995年8月,由外经贸部牵头,外交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现为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参加的加入曼谷协定谈判协调机制正式建立。
  自1997年年初开始,根据国务院授权,我谈判代表团分别与孟加拉、印度、斯里兰卡和韩国举行了数轮双边谈判。1997年7月中国与斯里兰卡达成协议并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后。1999年6月和2000年3月,中国分别与孟加拉和韩国结束谈判并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中国与印度的双边谈判尚在进行,仍有少量技术问题有待澄清。
  2000年4月3-5日,曼谷协定第十六次常委会在泰国曼谷召开。与会成员国一致同意中国加入曼谷协定,待中国完成核准和生效程序后,将成为曼谷协定正式成员国。
  曼谷协定是中国加入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性优惠安排的区域贸易协议。曼谷协定主要目的和作用是促进亚洲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贸合作,促进亚洲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国加入后,通过相互提供优惠关税和非关税减让,将进一步促进与曼谷协定成员国之间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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