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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国情介绍
国名: 芬兰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Finland)
面积: 33.8万平方公里
人口: 517.6万(2000年6月底)
首都: 赫尔辛基(Helsinki)
货币: 芬兰马克(货币符号:FMK)。1美元=6.4180芬兰马克(2000年8月1日)
国家元首:
政治:
军事:
自然地理和行政区划:
【历史和政治】
1155年,瑞典东征,芬兰成为瑞典的一部分。
1809年,芬兰成为俄罗斯帝国属下部分自治的大公国。
1917年12月6日,芬兰独立。
1955年,芬兰加入联合国和北欧理事会。
1995年,芬兰加入欧洲联盟。
1999年,芬兰首批加入欧洲经货联盟第三阶段。
【简史】12世纪后半期起隶属于瑞典。1809年俄瑞战争后成为俄国的大公国。1917年12月6日宣布独立。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芬苏之间发生两次战争,芬均战败。1947年芬作为战败国与苏联等国签订巴黎和约。1948年芬苏签订含有军事磋商条款的"友好合作互助条约"。1992年1月,芬与俄罗斯签订《两国关系基础条约》,同时废除1948年的芬苏条约。1986年芬加入欧洲自由贸易联盟,1994年12月退出,后于1995年1月加入欧盟。
【自然资源】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高达66%,森林面积2,100万公顷,人均占有量4.7公顷,为欧洲国家中最高。泥炭资源较丰富,估算能量相当于40亿吨石油。此外,还有少量的铜、镍、铬等矿产。
【政府】芬1999年3月举行议会选举后,由社民党、联合党、瑞典族人民党、左翼联盟和绿党5党组成的联合政府于4月15日继续执政。总理为帕沃·利波宁(社民党),外长为埃尔基·托米奥亚(今年2月25日就职,社民党)。
【经济状况】战后经济发展较快。90年代初经济曾一度衰退,1994年起开始复苏。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219.5亿美元,同比增长5.7%,人均2.36万美元。通膨率为3.4%。失业率较高,达9.8%。
森林资源丰富,覆盖率高达68%,人均占有量5公顷,居欧洲国家之首。泥炭资源也较丰富,能量相当于40亿吨石油。此外,还有少量的铜、镍、铬等矿产资源。
工业主要有传统的木材加工业和战后新兴的冶金、机械制造以及电子、化工、食品工业等。芬是世界上第二大纸张、纸板出口国,第四大纸浆出口国。芬发明的闪烁炼铜法和炼镍法,技术独特、高效节能,世界闻名,已为包括我国在内的30多个国家采用。世界上使用的破冰船的10%是芬兰制造的。
芬在污水处理、森林管理、林业机械和林产品加工等方面有特长。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粮食和畜产品自给有余。
【基础设施】芬兰注重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优美,交通发达。拥有世界上密度最高的国内航线,22个航空港,与世界上约50个城市直接通航。铁路网长达6,000多公里,每天有约4万辆长途公共汽车奔驰在公路网上。通讯发达,电话、传真、邮政等直通世界各主要国家。
【重要商品市场容量和竞争状况】芬兰经济属外向型经济,工业生产所需原料的68%和全国能源(指石油和煤炭)消费的70%均需进自。由于芬兰人口仅500多万,尤其是在90年代初发生的经济危机后消费下降,因此市场容量较小,竞争较激烈。
【居民生活方式、消费习惯和爱好】芬兰有着稳定的社会福利制度,包括个人医疗保健制度,犯罪率极低。官方语言是芬兰语和瑞典语。许多芬兰人能讲很好的英语,部分人能讲德语或欧洲其他国家语言。芬兰人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芬兰是一个基督教国家,"福音派路德教"和"东正教"是芬兰的国教。
芬兰消费需求的增长主要集中于耐用消费品、传统上对服装、鞋类产品的开支偏低。芬兰人喜欢桑拿和音乐。桑拿与芬兰人就像大篷车与吉普赛人一样离不开。除了在一些音乐斤和剧、戏院常年有固定的音乐会外,在夏天的白夜,露天音乐会也司空见惯。
【对外经济贸易政策与法规】芬兰一直倾向较为自由的贸易政策。近20年来,芬兰从普及英语到积极加人国际组织,采取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措施,努力摆脱地缘位置边远的影响。
目前芬兰大部分经济贸易政策与管理规定已与欧盟接轨。
【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芬依赖外贸,工业生产所需原料的68%和全国能源消费(指石油和煤炭)的70%均需进口,工业产值的50%出口。出口商品主要有纸张、纸板、纸浆、机械产品、船舶、化工产品和农畜产品等;进口商品主要有原料、燃料、消费品、投资品等。2000年外贸总额为780.5亿美元,较上年增长24.4%。其中出口456.7亿美元,进口323.8亿美元,分别增张25.4%和23.1%。主要贸易对象是欧洲联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芬于1999年初成为首批欧元成员国。
【非关税措施管理】
1.进口许可证。芬兰对大部分进口商品无数量限制。某些商品,如部分农产品和纺织品的进口需要进口许可证,由芬兰海关总署发放。
2.配额。对于纺织品与服装,最常用的配额为多种纤维协议(MFA)规定的数量配额,规定每年度非欧盟国家向欧盟市场出口的产品总量。对部分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配额用完后可继续进口,但须缴纳全额关税。
3.进口限制。根据化学废物法和珍稀动植物保护法,某些产品是禁止进口或只能在特定条件下进口,包括药品、农药、植物与食品、电子产品、外来的异种动植物等,视其安全与卫生性能而定。
【技术卫生安全标准】
1.卫生管理。芬兰采用的卫生管理条例基本符合欧盟统一规则,有关卫生检测规定的细节须向芬进口商了解。
2.技术管理。芬兰标准化协会是芬兰负责评估、认证产品技术标准的主要机构,为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网(ISONET)成员,由该协会发放的产品技术标志、证书主要有:
-CE标记:根据欧盟规定,进入欧盟市场的工业制成品大部分须使用该标记。芬兰标准化协会编有通用规定(SFSCE-100)对CE标记进行管理
-北欧环境标记:由芬兰标准化协会下属环境标记机构发放。该机构为北欧环境标签组织成员
-芬兰标准标记(SFS)
-ISO9000证书:ISO9000系列是芬兰产品质量认证的基础
-TSL资料性标签(主要用于纺织品)
-欧盟生态标记
-环境系统认证:芬兰标准化协会根据英国标准BS7750对公司的环境管理系统进行评估与认证
除上述标记外,由FIMKO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FI标记也很重要。该公司是芬兰的测试、认证机构,隶属芬兰电器检测局。FI标志为志愿性质量标志,表示产品符合欧盟的安全要求且适合芬兰的安装环境。
3.安全管理。
(1)产品责任。芬兰于1991年9月起实行产品责任法,其有关规定与现欧盟产品责任指令一致。
(2)包装。芬兰于1995年6月将欧盟关于包装与包装废料的指令内容纳入本国立法。1995年3月,芬环境部与包装界达成协议,包装界同意在志愿基础上遵守欧盟指令。
(3)标签。芬兰的食品法与产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立法对零售商品的标签有详细规定。标签必须使用芬兰语和瑞典语。原产于第三国的零售食品与消费品的标签由海关实验室管理。
【海关管理、海关税目、税率、其他进口税收】芬兰海关以到岸价为基础从价计税,部分商品适用最低或最高限额关税。在1995年至1997年间,芬兰可保留部分与欧盟统一关税不同的临时关税,主要针对部分塑料、橡胶、皮革、金属产品及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如上述商品从非欧盟国家进入芬兰,进口商需缴纳全额临时关税;如从另一欧盟国家进入芬兰,则需补交欧盟统一关税与芬临时关税间的差额。临时关税将于1997年底以前逐步降低至欧盟普通关税水平。
【商品原产地规则】芬兰的原产地规则与欧盟规则一致。
【重要博览会、展览会】
1.芬兰展览公司(the Finnish Fair Corporation)。芬兰展览公司成立于1919年,是芬兰最大也是唯一有资格组织和举办国际性博览会的展览公司。该公司每年举办约40次不同规模和内容的博览会、展览会,年参展企业达4,000多家。该公司的赫尔辛基展览中心占地面积5,550平方米,净展出面积1,850平方米,可举办各种规模的会议、讲座、研讨会、招待会和宴会,是设施齐全的多功能展览和会议中心。目前的平均参展费用(主要是摊位费)为每平方米600芬兰马克。
2.芬兰毛皮销售公司。该公司主办的国际毛皮拍卖会是与鹿特丹齐名的欧洲两大毛皮拍卖会之一。该拍卖会每年举行多次,近年我国不少客户均派代表参加。
【外汇管理】芬兰不实行外汇管制,对外汇出入境无任何限制。1996年10月加入欧洲汇率机制(ERM)后,芬兰银行有责任将芬兰马克与其他ERM成员国货币的汇率保持在一定的浮动范围内。目前芬兰与REM挂钩的中心汇率为3.04芬兰马克兑1德国马克,浮动范围为±15%。1997年2月底,芬兰外汇储备达620亿芬兰马克,包括外汇资产、黄金、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储备及欧洲货币机构的埃居提款权。
【对直接投资的政策法规与管理以及鼓励投资的领域】1992年12月,芬兰政府颁布"外商收购公司法",取消了在芬兰执行50多年的限制外国人在芬拥有企业和不动产的规定。现在,外资企业与芬本国企业在芬享有同等待遇。目前外资进入芬兰的主要形式是收购芬上市公司的股份。芬兰的投资优惠政策主要为地区性优惠政策,对外国企业和本国公司同等适用。
芬兰地理位置偏北,主要人口与工业都集中在南部沿海地区,中、北部大部分地区发达程度相对较低。因此,芬兰政府鼓励企业对上述地区,特别是发达程度最低的北部和部分中、西部地区投资。
【公司注册程序及手续】芬兰实行自由企业制度。欧洲经济区内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在芬自由建立企业开展经营,欧洲经济区以外的投资者经向贸易工业部申请获得批准后可在芬建立企业。
申请人须填写申请表,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自然人的姓名、国籍、居住地、通信地址、公司性质以及其他有关细节。表后附有关文件,如申请人的护照复印件、合资协议等。
此外,外资企业在芬开展经营还需以下单证:
1.食品卫生许可:凡从事食品的生产、储存、销售、服务等活动均需由当地卫生机构(如市卫生局或环境中心)出具卫生许可。
2.增值税登记:凡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向当地县或市税务局申报登记。
3.正式雇员注册单: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递交定期领取工资的正式雇员的注册单,并有责任保留为期12个月的工资帐目。
4.税务帐目:企业应设税务帐目,以向税务机关明确其纳税总额。
5.开业通知:如果企业雇佣10人以上并将连续运营超过1个月,则须在开业前通知职业安全检查署的劳动保护办公室。
6.建筑预通知:建筑物的兴建、整修及其他工程作业均须事先通知劳动保护办公室。
7.法定退休、保险金投保:芬兰企业家保险法规定,所有18至64岁的企业家或独立职业者均须投保法定退休金保险。企业雇主还须为其职工投保退休保险和事故保险。
【公司应缴纳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增值税,此外还有消费税、财产税、印花税、公路交通税等。
在芬兰,凡从事商业活动获得的利润均需缴纳所得税。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8%。芬兰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22%,但对部分商品与销售适用17%、12%与6%的优惠税率。增值税为主动缴纳税种,纳税企业应每月向省税务所或地方税务机关主动递交增值税申报单,申报税款。该申报单须在次月15日前寄至省税务所。即使企业月内未纳税或无应缴税的营业行为,也必须递交增值税报税单。企业如停业或基本情况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申办签证、工作许可等手续】芬兰法律规定,外国人进入芬兰需办理入境签证;在芬停留超过3个月者需办理居住证。在芬停留不超过3个月但欲在芬工作者需申请居住证和工作许可。
芬兰签证分4种:1次入境签证、多次入境签证、过境签证和复入境签证。持1次入境签证者在芬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可持此签证在北欧诸国旅行,但离开北欧国家后不得凭原签证再进入芬兰。多次入境签证是针对因工作原因需要多次进出芬兰的人签发的,持此证者每次在芬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过境签证的允许停留期限最长为5天,可按要求办成多次过境。1次入境签证持有人在签证有效期内由于某种原因不得不再次入境时需办理复入境签证;复入境签证不得用于延长1次入境签证的有效期,由地方警察局签发。
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护照的有效期。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16岁以下的子女皆可享用该签证与持证人一同进入芬兰。
在某些情况下可为团组签发团体签证,但该团组必须有1名负责人。
签证和居住证必须在进入芬兰以前向芬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表应注明访芬目的及其他细节。填写虚假或其他可能影响决定的内容可能导致拒签;即使签证已经签发,也可因内容不实而被取消。
外国人可向当地警察局申请办理签证延期,但一般只有例外情况才可能获得批准。
【商标与专利注册管理】芬保护工业产权的主要法律为专利法、商标法和设计法。芬兰为社会专利大会(CPC)成员,产品可享受专利、商标、设计与实用造型等保护。芬兰的专利有效期为20年,商标有效期10年并可申请延期,设计注册有效期5年,可延期2次,实用造型注册有效期4年,可延期1次。
芬兰国家专利注册局成立于1942年,归贸易工业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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