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介绍
部长介绍
其它部领导介绍
部机关简介
部属机构简介
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进出口商会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中国对外经贸政策介绍
外经贸经营资格管理与政策
金融、外汇、税收
海关、商检
对外贸易管理
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
境外投资和境外加工贸易
外国投资管理
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
国外经济技术合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
中国外经贸法律法规
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会
多、双边经贸关系
亚洲 / 欧洲 / 美洲 /大洋洲/
非洲 / 国际组织 / 区域组织
与港澳台经贸关系
香港 / 澳门 / 台湾
中国对外经贸统计数据
外经贸年鉴 / 进出口统计 /
外资统计 / 国外经济合作统计
您位于本网站:首页>>多、双边经贸关系>>非洲>>尼日利亚>>基本国情介绍

 

基本国情介绍

  一、概况

  【国名】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THE FEDERAL REPUBLIC OF NIGERIA)。

  【面积】924000平方公里。

  【人口】1.27亿(1997年)。

  【首都】阿布贾(ABUJA),经济中心拉各斯(LAGOS),人口约600万。

  【国庆节】10月1日。

  【总统】奥巴桑乔(OLUSEGUN OKIKIOLA AREMU OBASANJO

  【语言】豪萨族、约鲁巴族和伊博族均有本族语言和文字;英语为官方通用语;豪萨语为第二交际用语。

  【民族】全国有250多个部族,其中最大的有四个:豪萨族(HAUSA),富拉尼族(FULANI),约鲁巴族(YORUBA),伊博族(IBO)。

  【宗教】伊斯兰教徒约占总人口的47%,基督教徒约占34%,其他居民信奉原始宗教。

  【货币】奈拉(NAIRA)。

  【国内生产总值】437亿美元(1998年)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398美元(1998年)

  【政体】独立以来一直实行联邦制,三级行政机构为: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

  【行政区划】全国分为三十六个州和一个联邦首都区,州以下为地方政府。

  【自然地理】位于东经3度至14度和北纬4度至14度之间的非洲西部尼日尔河中下游,南濒大西洋的几内亚湾,北邻尼日尔,西接贝宁,东界喀麦隆,东北端隔乍得湖与乍得相望,气候炎热,全年分旱、雨两季,南部雨季从4月中到10月,北部从5月到9月,平均最高气温南部为30℃,北部为34℃。

  【简史】尼是非洲古老国家之一。初创于8世纪,称为卡奈姆--博尔努帝国。15世纪以后,相继遭到葡萄牙和英国的入侵。1914年,英国建立了"尼日利亚殖民地和保护国",从此尼成为统一的政治实体。1954年,英国同意更名为"尼日利亚联邦"。1960年10月1日尼宣告独立。1963年10月1日,成立"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尼独立以来以军人执政为主,政权几经更迭。现任总统奥巴桑乔是第一任民选总统,在1999年2月举行的大选中当选,并于5月29日正式就职。

  二、经济简况

  【资源】尼资源相当丰富,具有经济多样化发展的潜力。已探明的石油储量约182.73亿桶,天然气储量达2.7万亿立方米;石油收入分别占国民收入的68%和外汇收入的90%左右,是非洲最大的石油生产国,也是世界第七大产油国。尼原油轻而含蜡量低,油质优良。1979年至1980年间,尼石油最高产量为每日240万桶。目前日产量199万桶,约合年产1亿吨。

  尼固体矿产资源丰富,目前已探明的矿产品共有450种,其中可开发和利用的资源就有33种,主要有煤炭、黄金、锡、铌、黄金、蓝晶石等。其中煤的储量大约有3.033亿吨,是西非唯一的产煤国。另外,尼日利亚的石灰石也资源非常丰富,而且质量很高。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尼对其固体矿产资源的认识和重视不够,更谈不上开发。为了更有力地领导、组织、协调开发本国丰富的固体矿产资源,发展民族矿产工业,1995年3月,尼联邦政府专门设立了联邦固体矿产发展部,统一规划本国的固体矿产工业。

  【农业】七十年代以前,尼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主要农作物有可可、棕榈油、橡胶、花生、大豆等。天然橡胶产量居世界前列。七十年代尼农业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降至44.6%,进入八十年代后降至23%。农业产值的下降趋势越来越严重的原因之一是石油经济繁荣后,农业遭到忽视。其次是农业生产方式仍以小农经济为主,耕作粗放,劳动工具简单,缺乏必要的农用物资、机械及农药等。尼政府在其1997年预算报告中提出优先、大力发展农业的战略,并制定出相应的鼓励措施。

  【林业】尼森林面积广阔,占全国面积的三分之一,约有1000万公顷。热带木材产量占世界第二位,主要有红木、红白坚木、柚木及胡桃木等。

  【主要工业】七十年代起,尼石油工业崛起,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石油繁荣带动了现代工商业的发展。首先围绕石油开采使炼油、石油化工、化肥等工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还带动了电力、交通、建筑等基础经济的发展以及纺织、水泥、酿酒、玻璃等其他轻工业的普遍发展,但尚未形成一个有效的工业体系,一些工业部门的生产率只有33%。

  【经济近况】作为一个以石油收入为主的国家,1998年国际市场油价暴跌和尼国内炼油厂停产,使尼经济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尼年度财政预算无法实施,解决燃油危机的措施也难以奏效,工厂开工率从1997年的34%减至1998年6月的28%。1999年尼日利亚经济有所恢复,增长率为2.3%,通货膨胀率为13%,外债290亿美元。截至1999年9月底,外汇储备40亿美元。

  【投资情况】尼日利亚独立后,政府曾一度没收了在国内的外国资本,不允许外国企业家在尼日利亚投资。随着世界政治和经济的变化,尼为了发展本国工业,大力鼓励外资注入,并取消了一些限制措施,采取了一些鼓励外资的办法,如外资比例提高,企业减免税,外籍人员的居住许可,多次出入境签证等。但总的说来,除石油、汽车装配、纺织业外,外资投入较少。特别是一般消费品加工工业仍十分落后。

  三、对外贸易

  尼是WTO成员国,除少数自己可以生产的商品禁止进口外,对大部分商品采取自由进口和低关税政策。尼历史上为农业国,对外贸易以出口农产品如可可豆、棕榈油、橡胶、棉花等为主。主要进口地区为西欧,其次为亚洲,主要出口地区为美洲和西欧。同时,尼日利亚拥有800多公里的海岸线,是西非重要贸易转口国,与周边国家经贸交流较为活跃。拉各斯是西非最大的港口城市,其国际机场与港口是出入西非的重要门户之一,各国商人在此中转的机会较多;再加上尼日利亚是西非的"领头羊",战略地位重要,目前在尼日利亚特别是在拉各斯,会聚了许多从周边国家,如加纳、贝宁、喀麦隆及科特迪瓦等国的商人。

  随着七十年代尼石油工业的崛起,石油出口替代了农产品的出口地位,通过大量出口原油换取外汇,进口国内所需的生产资料和一般消费品,尼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对外贸易连年顺差。虽然八十年代国际石油危机导致油价下跌,给尼经济造成很大损失,但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尼每年的石油出口收汇均占出口总额的95%以上。1998年石油出口达129.62亿美元,占当年外贸出口的96.7%。欧、美是尼石油出口的两大主要市场。长期以来,尼日利亚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在欧美地区。近年来,尼调整其出口政策,出口市场逐步向东方的韩国和日本等国转移。在出口商品中,除石油外,其它出口产品为可可豆、棕榈油、菠萝、橡胶和棉花等。尼主要进口商品是消费品、设备及原材料等,分别占总进口额的38.7%和61.2%。

  尼日利亚进口指南

  尼日利亚是目前世界上少有的进口程序和手续最为繁杂的国家之一。由于我国内许多厂商不太了解尼的有关进口手续;常常造成商检、运输、清关时间过长,延误交货期,费用加大。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使我国内企业了解尼有关进口程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费用、扩大对尼出口,现简要介绍一下我们所掌握的有关尼现行进口程序和手续,供参考。

  一.进口手续及注意事项

  以下是进口商所必须注意和履行的手续:

  1.首先,所有拟进口货物到尼的进口商必须通过在尼的任何一家银行申请填制“M”表格,无论其交易金额大小或有无实际支付发生;

  2.进口货物上须注明产品名称、产地、规格、制造日期、批号或货号以及生产标准(如: BS、 DIN、 ISO、 IEC、 NIS等);

  3.如果是食品饮料类产品、药品、化学品;包装上还应注有效期或货架寿命及其成分。在装船前检验时,其货架寿命不得过半;

  4.家用电器(如日光灯、灯泡、电熨斗、电水壶等)须有安全使用性能说明,电源线要注有额定功率:

  5.电子产品和设备等产品的包装上应有文字注意事项和操作说明,不可仅有图标说明;同时还需有安全说明和标记。还需附有质量保证书和6个月以上的保修期;

  6.微机及其硬软件必须符合2000年标准;

  7.植物产品和原料,无论是用于种植,消费,还是工业生产,必须附有出口国的卫生检疫证书,证明该产品业已检验、无病虫害、符合国际有关公约;

  8.所有工业产品包括其另配件需有商标牌名和制造商名,并要经尼日利亚标准局依法检验;

  9.所提供的数据如与实际不符或有意弄虚作假,会延误清关交货期或没收货物;此外,进口货物上除其他语言外,必须有英文标记和说明,否则予以没收;

  10.收货人及其地址不详或过期产品;将被没收销毁;

  11.所有进口货物必须附有以下单据及文件;

  A.最终发票和价值产地证书,该发票和证书上除了包括原形式发票上的内容外,还必须包含“M”表号码、货物规格品名等以及具体抵达港(如:TINCAN、APAPA、KANO、ONNE等)、船名、装运证明及日期、产地、出口国等有关内容;

  B.装箱单、提单、承运人证明、保险单;

  C.制造商提供的生产标准证明;

  二. “M”表的申填和装船前的商验

  1.尼日利亚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除个人物品、二手汽车、易腐品、遗体、疫苗、酵母、报刊杂志等物品外,对所有进口货物在出口地实施法定装船前检验。二手汽车和易腐品虽免验,但仍须填制“M”表;

  2.进口商可在任何一家授权的商业银行申填“M”表。该授权行负责将填制好的“M”表转交给指定的驻尼商检代理处;

  3.所有移交给商检公司的“M”表和其他跟单上视是否需经银行汇付外汇须分别注明“VALID F0R F0REX”(可申请外汇)或“N0T VALID F0R F0REX”(不可申请外汇)的字样;

  4. “M”表和形式发票上应有所进口货物的说明及其规格等内容;

  5.“M”表一式6份,其中3分交给实施装船前检验的商检代理,进口商开户行、尼日利亚海关和尼国家海运局各1份;

  6.“M”表可直接向海外商检代理、尼驻外使领馆、国内银行、尼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等部门索取;

  7.在国外填制的“M”表(不可申请外汇)应通过指定的海外商检代理行转递给在尼的授权或进口商的开户银行;

  8.除规定免验的商品和财政部要求免验的商品外,其余所有进口物品一律须有商检报告。

  三. 出口商的义务

  1.货物出口商(即:与尼商有进出口合同关系的)应负责联系驻在国授权的商检代理公司,对货物实施商检。至少要在要求商检日期的3天前(工作日)通知商检代理公司;

  2.出口商应为商检提供必要的安排和协助,费用自负。如果商检公司到场,货设备好或检验不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出口商负担;

  3.出口商应向商检代理提供装箱单、最终发票极其他所需文件单据。

  四。进口商的义务

  1.商检完毕后,进口商应通知出口商在72小时内向商检代理提交最终商业发票,以便出具商检报告;

  2.进口商不可过量申报货物,否则将会受到惩处。

  五. 关税缴纳与清关

  1.进口商的开户行或受理其“M”的银行应按商检报告上的金额负责向其委托人出具银行汇票或支票,再有该进口商向指定授权银行交付;

  2.所有进口货物必须随有标明商检证书号码的最终发票、装箱单、相关运输文件以及制造厂商出具的出厂检验分析报告;

  3.提单和货物清单上都需注明商检证书号码;

  4.有关商检公司应在出口商提供的发票上加注防伪标记。发票上除注有商检证号外还应有货物价值,证明该批货物已进行过商验;

  5.经周边国家进口的货物同样须商检;

  6.进口商缴纳进口综合服务管理费(CISS),金额为FOB价格的1%;进口货物的价值应按商检时尼中央银行对外公布的平均兑换率估算;

  7.进口货物的关税也同样是按照出具商检证时尼中央银行的汇率平均值记征;

  8.如果海关与驻外商检公司的关税估价不一致,海关应签发“C101”表通知商检公民

  9.关税和综合管理费(CISS)的征收金额应完全按商检证书上的价值记征。如发现商检证书上的记价不准或有误,先按商检的估价缴税清关,但须授权银行出具保涵。此后,海关在征得财政部的同意后可估出差额部分,随后收取差额部分;

  10.进口商向授权行缴纳关税并取得该银行出具的收款收据后,方可清关提货;

  11.交纳关税的支票必须交到授权银行,交纳的收据上需注明报关单号码;

  12.所有授权银行在港口内设有分支机构,以便收缴关税;

  13.进口商如能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和程序,海关应在48小时内放行货物。

  六. 货物到岸复验

  1.货运代理商应在货船抵达目的港之前向尼海关、目的港商检检代理,必要时还要向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如;标准局等),提交所有货物清单;

  2.到岸复验是由尼海关与口岸有关检验代理行共同实施执行。复验时,该货物进口商或其代理应到达现场。复检完毕后,其检验结果应由到场实施检验的有关机构共同签字,交由海关具体实施放行;

  3.如果是涉及到货物标准或是食品、药品、动植物等货物,还需标准局、食品药品检验管理局、动植物检验检疫局到现场参与检验;

  4.所有进口货物目的港复验时,除有关检验机构视具体情况参与外,必须有海关在场;

  5.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按以下程序解决:

  A.属货物价值的,由海关负责重新估价解决;

  B.涉及关税方面的,由关税税则技术委员会解决。

  七. 尼质量检验及监督机构

  下列组织机构负责进口货物的质量复验。

  1.尼日利亚标准局--负责抽样检验所进口产品是否符合有关关质量标准。对制成品和原材料实施依法检验。便于抽样检验,进口商应在检验前向标准局提供以下文件和单据:

  A.复验申请表;

  B.提单、装箱单、发票、价值产地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C.进口商公司注册手续的复印件;

  D.进口人或其公司总经理的照片;

  B.进口商及其清关代理的联系地址和姓名;

  F.进口商的委托信;

  G.进口商的仓库地址;

  H.报关单复印件;

  I.进口商签署的保证书,保证在没得到标准局的检测结果或放行通知前,不销售此批货物;

  J.在接到上述文件和资料并检验完毕后,标准局可签发货物暂时发行单。

  2.植物检验检疫局��进口植物首先应申领进口许可证(FORM AGRI.46),并取得出口国有关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明,植物检疫人员在接到上述文件并完成检验检疫后,应履行下列义务:

  A.如货物经检验无病虫害并符合有关进口要求,予以放行;

  B.如货物带有微量病虫害,先应经过必要的灭害处理,然后放行;如病虫害严重,立即封存销毁;

  C.如果货物有可能对尼农业构成危害,将货物运回出口国;

  D.如果货物属重要的农业食品,如玉米、大米、番茄、胡椒、木薯等,放行前应经过封闭检疫处理。

  3.国家食品药品检验管理局(NAFDAC)--;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用品、瓶装水、化工等产品的进口审批和检验管理。进口商在货物抵达检验前需向该局提交以下文件及拟进口货物的样品:

  A.填制好的进口报关单;

  B.在(NAFDAC)注册的证明;

  C.产地卫生部门出具的制造销售证明的原件;

  D.产品分析报告;

  E.其他有关资料证明,如已经银行向NAFDAC交纳处方费的证明、进口商的仓库地址、进口商保证此货物在未经NAFDAC检验合格适于人类使用前不予出售;

  F.牛奶、鱼类及水产品除须提供上述文件还需有产地国有关政府机构出具的放射证明;

  6.药品须有(1)证明进口商本人是药剂师或雇有药剂师;(2)尼药剂师理事会出具的本年度注册及办公场所证明的复印件;(3)该药剂师本年度营业许可证的复印件;

  H.如果是化工产品,NAFDAC应出具产品有效证明。

  违反上述规定者,其货物将予以没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佳浏览:IE4以上版本800*600或1024*768屏幕分辨率
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10164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010)65198114
传真:(010)65198173
*E-mail:moftec@moftec.gov.cn